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20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郭秋美
- 被告
- 王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