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20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簡字第204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碩
- 被告
- 葉裕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 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原告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130,581 元,其中已到期本金52,198元應自民國102 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 計算利息,另已到期之利息75,699元及違約金雜費計2,684 元,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彙整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