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醫小字第1號
- 原告
-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模
- 訴訟代理人
- 沈聖為
- 被告
- 楊彩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診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屏醫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診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