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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醫小字第1號

給付住診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洪有川

原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訴訟代理人
沈聖為
被告
楊彩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住診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洪有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醫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住診費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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