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小字第1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李瑞鄉
- 訴訟代理人
- 高萍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葉壽山
- 訴訟代理人
- 謝友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9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