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97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源
- 被告
- 林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屏小字第19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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