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197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洪有川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訴訟代理人
黃金源
被告
林加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洪 有 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 美 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19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