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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屏小字第206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洪有川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告
王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洪 有 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 美 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小字第20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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