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聲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 相對人
-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之所有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起至103 年4 月30日止,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之原告,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經函詢在場陳述之人即被告吳朱繐、證人蔣佳銘,請其於5 日內出具交付法庭錄意光碟同意書,被告吳朱繐、證人蔣佳銘已分別於103 年7 月9 日收受本院函,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其迄未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上開聲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