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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聲字第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陳坤榮
相對人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之所有庭期開庭內容,聲請交付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起至103 年4 月30日止,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2 年度屏簡字第275 號排除侵害事件之原告,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經函詢在場陳述之人即被告吳朱繐、證人蔣佳銘,請其於5 日內出具交付法庭錄意光碟同意書,被告吳朱繐、證人蔣佳銘已分別於103 年7 月9 日收受本院函,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其迄未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上開聲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與首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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