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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7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良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大衛、楊寶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47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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