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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547號

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54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瓊玲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陳傅金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屏簡字第547 號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29,7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租賃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