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𣱣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崑泰間因104 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