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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崑泰間因104 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保險簡字第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