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曾信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屏小字第3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屏小字第37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