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陳朝雄
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
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466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元及利息,即該16萬元為原告獲勝訴判決可排除強
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