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 原告
-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少春
- 訴訟代理人
- 蔡金晃
- 被告
- 李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方地法院105 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雄補字第1007號民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