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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給付管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政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景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