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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210號

原告
陳朝雄

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

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

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

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466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系爭

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人即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萬元及利息,即該16萬元為原告獲勝訴判決可排除強

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2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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