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救字第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反訴原告
賴信諺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相對人
即反訴被告
蔡語真即慈真顧問社
訴訟代理人
吳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懲罰性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訴請聲請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簡字第693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提起反訴。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屏東縣屏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 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屏簡字第693 號請求返還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救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