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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67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67號

原告
張文安

原告與被告陳宣伶、王炳堯、藍市垚間因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106 年7 月25日原具狀表示因與被告

間之界址有爭議,請求確定界址,嗣於本院發文命原告陳報因原

告主張之界址而減少之面積為何時,復於106 年8 月4 日陳報表

示係請求拆屋還地,則原告請求究竟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命原告於文到5 日內陳明究係請求確定界址,亦或是

拆屋還地,若係拆屋還地,則欲請求拆除之面積約為何,並陳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補字第26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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