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救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反訴原告
- 賴信諺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相對人
- 即反訴被告
- 蔡語真即慈真顧問社
- 訴訟代理人
- 吳武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懲罰性違約金事件,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訴請聲請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屏簡字第693 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提起反訴。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屏東縣屏東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各1 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4 至6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5 年度屏簡字第693 號請求返還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