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4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3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程芷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小菁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按原告主張其所有袋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袋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因該袋地所增價額不明,乃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袋地申報地價4 %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0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請求確認對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如上開判決附圖所示暫編地號1057-3⑴部分面積58.31 平方公尺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且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在此範圍內土地上通行,不得在該土地範圍內為妨礙上訴人通行之行為。又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1501-4地號土地面積為1,062.03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 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查。參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50,394元(計算式:申報地價×土地面積×4 %×7 年,200 ×1,062.03×4 %×7 =59,47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