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洪碧蓮

       張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蕊因107 年度屏簡字第137 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