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洪碧蓮
張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蕊因107 年度屏簡字第137 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37號
張秉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碧蕊因107 年度屏簡字第137 號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