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鈺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