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聲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512號),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一○六年度屏簡字第五一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調查程序、十二月二十六日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51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聲請人閱卷後,發現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所有出入或疏漏,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為另提起上訴及他案再審之訴等情,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本院106年度屏簡字第512號案件分別於106年11月21日開庭進行調查程序及106年12月26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於聲請狀意旨敘明其聲請交付該案106年11月起至同年12月止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