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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6號

上訴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輝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