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英輝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