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 抗告人
-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景華、陳進財、黃煜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聲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景華、陳進財、黃煜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尚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