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聲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陳坤榮
- 相對人
-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378號返還土地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屏簡字第378號返還土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聲請人閱卷後,發現筆錄記載內容與事實有所有出入或疏漏,因提起上訴及他案再審之訴等情,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其於繳納費用後,發給系爭案件於本院一審歷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另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第2項分別有明文。是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