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錢○斐 (年籍姓名詳卷)
- 法定代理人
- 錢○蕙 (年籍姓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6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32,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