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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錢○斐 (年籍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錢○蕙 (年籍姓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6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翔、彭○音及陳○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332,8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