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邱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起訴請求「請判決高樹鄉源興段1540地號部分土地撥入源興段1539地號土地內」,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陳明究係請求確定界址,亦或是返還土地?若係返還土地,則欲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