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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確定界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邱貴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原告起訴請求「請判決高樹鄉源興段1540地號部分土地撥入源興段1539地號土地內」,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陳明究係請求確定界址,亦或是返還土地?若係返還土地,則欲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約為何(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0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界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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