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高生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廖玉選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穎律師
- 被告
- 李世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9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9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