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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200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曾吉雄

原告
高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廖玉選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告
李世昌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996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補字第200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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