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97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丁○○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9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