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簡字第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97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丁○○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