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