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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李麗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金寶興實業有限公司即北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李麗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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