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明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開庭命反訴原告於庭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 頁);惟查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