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小字第6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寶興實業有限公司即北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