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塗銷永佃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5日開庭命反訴原告於庭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 頁);惟查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且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簡字第291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永佃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