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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37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37號

抗 告人即

原告
廖怡君
原告
相 對人即
被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許昭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137 號行政訴訟裁定( 未提上訴理由駁回上訴) 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就提起上訴與本件抗告部分未繳納裁判費,上訴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另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3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