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37號
抗 告人即
- 原告
- 廖怡君
- 原告
- 相 對人即
- 被告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許昭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交字第137 號行政訴訟裁定( 未提上訴理由駁回上訴) 提起抗告。查抗告人就提起上訴與本件抗告部分未繳納裁判費,上訴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另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 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均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