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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

原告
李明瑾
原告
李鍵聲
原告
李靜宜
原告
李思猛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民律師
被告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代表人
溫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溫碧蓮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吳素琴,嗣於民國105年1月16日變更為溫碧蓮(本件於105年1月7日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於105年2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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