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
- 原告
- 李明瑾
- 原告
- 李鍵聲
- 原告
- 李靜宜
- 原告
- 李思猛
- 訴訟代理人
- 錢炳村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哲民律師
- 被告
-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 代表人
- 溫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代表人溫碧蓮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吳素琴,嗣於民國105年1月16日變更為溫碧蓮(本件於105年1月7日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宣判),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於105年2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