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趙建剛
- 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東照間有關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東照間有關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