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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

獎勵金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東照間有關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3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獎勵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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