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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思猛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有關地價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