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思猛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有關地價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
李明瑾
李鍵聲
李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稅務局間有關地價稅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三千元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