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6號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資三德 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有關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一千元裁判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