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全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6號
- 抗告人
- 即相對人
- 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資三德
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有關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一千元裁判
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6號
抗告人因與被抗告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有關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4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一千元裁判
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