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進忠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本院行政訴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字第154號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本院行政訴訟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
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