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 代表人
- 吳季娟
- 訴訟代理人
- 吳靜宜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惠鴻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
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字第2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惠鴻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
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