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志成
許志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204 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李宜明告訴被告洪志成及許志德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李宜明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