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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健順傅伊君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書瑋

具 保 人 李珮珍(原名李瑞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珮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許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李珮珍(原名李瑞珍,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更名)於100 年1 月31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並未到庭,雖經本院於101年11月8 日合法通知具保人李珮珍應偕同被告許書瑋到庭,惟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85 頁)。又被告許書瑋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案,且於100 年9 月21日、101 年8 月14日已分別另案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此外,被告許書瑋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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