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國光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謝孟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國光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國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附表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坦承不諱,並有證人證述及監聽譯文在卷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被告周國光前經本院諭知准予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惟仍覓保無著,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