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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76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振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9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范振鼎犯結夥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范振鼎前①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4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②又於95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於96年9 月1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3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惟范振鼎已於95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故上揭應執行刑毋庸執行,應認係於96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

(二)詎范振鼎仍不知悔改,竟與綽號「阿吉」之劉永吉(另案偵辦)、另1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劉永吉成年男性友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21日下午2 時50分許,由范振鼎駕駛車牌號碼4758-HM 自用小客車搭載劉永吉與其友人,前往歐曾素琴位於新竹市○○街299 巷6 弄1 號住處,由劉永吉打破該屋鋁門之玻璃後開門,3 人再共同進入屋內(毀損及侵入住宅部分均未據告訴),徒手竊取歐曾素琴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餘萬元、金飾(價值約10萬元)及數量不詳之茶壺等物,得手後一同駕車離去。嗣歐曾素琴之子歐祖發發現遭竊後報警,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第321 條第1項第2 款、第4 款、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

(一)查本件竊盜犯行,係由共犯劉永吉以打破被害人住處鋁門之玻璃後開門之方式入內行竊,業據被告范振鼎供明在卷,應構成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越門扇竊盜罪,惟檢察官漏未論及,容有未洽,然此僅為竊盜加重要件之增加,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二)又被告范振鼎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於100 年1 月10日修正,於同年1 月26日公布,並自同年1 月28日施行,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後變更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是上揭條文修正,法定本刑增訂罰金刑,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本件被告所為之結夥毀越門扇竊盜犯行,若適用舊法,刑度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若適用新法,刑度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上,5 年以下,尚得併科10萬元以下之罰金,顯見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經比較新舊法,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1 條予以論處。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76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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