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抗 告人即
具 保 人 吳俊毅
- 被告
- 吳俊儒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4日100 年度審訴字第276 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吳俊儒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吳俊毅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吳俊儒釋放,雖經本院傳喚、拘提後後未到庭,而有逃匿之情事,惟於本院前揭裁定前之100 年8 月31日另案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本院前揭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被告顯無逃匿情事,原裁定未及審酌,逕行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非無理由,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更正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