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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

抗 告人即

具 保 人 吳俊毅

被告
吳俊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9 月14日100 年度審訴字第276 號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被告吳俊儒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由抗告人即具保人吳俊毅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吳俊儒釋放,雖經本院傳喚、拘提後後未到庭,而有逃匿之情事,惟於本院前揭裁定前之100 年8 月31日另案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本院前揭沒入保證金裁定時,被告顯無逃匿情事,原裁定未及審酌,逕行沒入抗告人繳納之保證金,自有未洽。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非無理由,本院自應將原裁定更正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7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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