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明賢
- 選任辯護人
-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35、3046、3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明賢係址設新竹市○○路○ 段與天府路路口處之「冠鑫實業社」資源回收場之負責人,明知其於民國100 年2 日16日18時許,向同案被告蔡玉盛以新臺幣(下同)約5 萬元所購入之整捆外觀完好且尚未剝除外皮之電纜線約300 公斤,明顯係來路不明之物(係吳承祺位於新竹市○○路42巷19號之工廠於同日凌晨3 時許失竊之物),竟仍故買之,並於同日18時44分許,偕同同案被告蔡玉盛至南寮派出所旁之台新銀行領款後,將款項於該銀行門口交予同案被告蔡玉盛,因認被告楊明賢涉犯刑法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明賢業於100 年8 月15日死亡等情,有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100 年9 月9 日以竹市北戶字第1000004409號函及所檢附之除戶戶籍資料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0 號卷第45、46頁)。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