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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來望

具 保 人 孫文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公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文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被告孫來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孫來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孫文榮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卻傳、拘無著,嗣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131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函文、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均發布通緝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予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